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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