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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
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文化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報本部複評。
二、本部評鑑委員會複評時,得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
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
示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本部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結果,轉行政院備查,並上
網公告文化中心年度營運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