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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