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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計畫範圍。
二 經營管理方式。
三 建築配合事項。
四 保存維護計畫。
五 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