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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
一、管理維護範圍。
二、管理理間。
三、日常管期維護。
四、開放參觀計畫。
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
六、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