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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年度管理維護成果報告書函送地方主管關備查。
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實地勘查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