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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