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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
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