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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
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