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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對災區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獎狀或獎牌:
一、自費修復並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
二、捐資或捐贈材料設備等,具有實質幫助者。
三、積極推廣保存維護活動,顯具成效者。
四、善盡修復職責並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
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
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