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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修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二、配合修復工程發包事宜之進行。
三、於工程竣工查驗完成後五年內維持受補助修復部分之原貌。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文建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之歷史建築如發生權利轉移,受補助者應以契約載明受讓人應遵守前款及第九條之義務。
違反前項各款者,文建會得限期改善,並視其情節輕重,追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