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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