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無主古物發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經教育部審議為古物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頒發獎狀或獎金。
二、經教育部審議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由該部頒發獎狀及獎金。
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時,各頒給獎狀、獎金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