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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還發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