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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無主古物發見人包括個人、法人或團體。
個人、法人或團體同時發見同一無主古物,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確認
者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