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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國
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交部
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