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