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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