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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應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計算基準,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後,再按工程及公共藝術設置進度,於預繳經費限度內,向前開基金或專戶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請款、撥付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