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
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
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
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
七、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