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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
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