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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
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興辦機關,指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
)。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
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藝術市場熟稔,協
助興辦機關,以合理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