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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八、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
九、經費預算。
十、預定進度。
十一、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二、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三、契約草案。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