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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