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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核。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