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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重要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及為民服務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文列管、查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及附屬機關印信製發事項。
八、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九、關於員工薪津、交通費等之發放事項。
十、關於政府採購、財產管理、建築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福利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消防及衛生事項。
十三、關於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新聞發布之聯繫及新聞、公報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
簽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十六、關於影音、著作出版品等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文書、總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