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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為道路及交通設施、地下管線(含污水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所投入之費用。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計收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係以管理局已竣工決算之工程金額為計算基礎,包含工程造價成本及工程完工前利息費用。
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之計收,每二年定期檢討一次。核計後如應增加之收費超過每月每平方公尺零點五元者,即進行費用調整;未超過每月每平方公尺零點五元者,則延至下次檢討時再併入計算,惟至少每四年應據以調整費用一次。
三、承租人按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分攤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期滿後即不再收取該費用。
四、擴建園區之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按該既有園區之公共設施建設費用計收。
五、定期檢討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時,就管理局於擴建園區範圍內所投入之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併入計算,而園區土地面積亦應將擴建範圍併入計算。
六、擴建園區範圍內所投入之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前二款計收經管理局認定顯失公平者,其各項公共設施於開發完成後之首次納入公共建設費用計收時,得由擴建園區範圍內承租人按其承租面積占擴建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分攤。定期檢討公共設施費用時,應扣除前段由擴建園區範圍內承租人按擴建園區基地面積比率分擔之費用後依前款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