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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租用園區土地之園區事業(以下稱承租人)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繳納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以下合稱租地費用),並應就該費用依法計算營業稅。
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依管理局所定之程序,按月繳納租地費用。但經申請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