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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