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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