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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分署於受囑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執行強制拍賣程序時,應通知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抵押權人,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向分署聲明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