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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