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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每一配售單元土地面積以九十九平方公尺為原則。但管理局得視臨街寬度及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社區用地經劃分配售單元後,如有不足最小配售單元之土地者,應與毗鄰之配售單元一併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