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辦理抽籤作業,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之備取者及其順序。
配售土地單元經中籤者放棄後,由備取者依其順序遞補之,並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備取者逾期未全額繳清地價款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並依前述方式通知後順序者遞補。
同時有多數中籤者放棄者,由依序遞補之備取者抽籤決定其獲配售之土地單元。其抽籤作業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