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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前項之房屋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應推派一人參加抽籤。但同一房屋之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如均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於該房屋已設有戶籍,並已有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則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分別取得一抽籤資格,並得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面積總計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取得一抽籤資格;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二千平方公尺,再取得一抽籤資格。但坐落於同一筆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且以該房屋取得抽籤資格者,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面積於二千平方公尺以內不予列入計算。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為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每一共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書面協議外,應按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未於管理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出潛在應有部分證明文件之一者,不列入抽籤資格。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無論具有抽籤資格之多寡,均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其抽籤資格以列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序位較前款次為準。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另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者,除符合抽籤資格之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均為相同者外,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