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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 5 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現金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其餘得以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