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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以下簡稱公共空間),包括以下場所空間:
一、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設置之公園、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二、綠地:指穩定保持植物生長,可供生態、景觀防災、公眾遊憩之土地或水域。
三、標準廠房區通道:指標準廠房建築基地內之環廠道路、走廊、法定空地、停車裝卸貨物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四、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