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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辦理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以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委員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委員兼召集人,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請學者及科學傳播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