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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
回:
一、資安科技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