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資安科技中心同意
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
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