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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