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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