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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電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電業提出未來供電調配及規劃。
供電電壓達二二‧八仟伏特以上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
及最終用電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彙送電業。
第一項用電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