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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
戶事前協商,並於七日前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供電事件,
應於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通知管理局。
電業年度歲修保養停電時間,應與管理局、園區同業公會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