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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地位置、區位、現況條件說明。
二、相關計畫開發配合情形。
三、產業分析及供需評估。
四、民間園區性質及預定引進產業之類別、性質。
五、開發期程。
六、土地使用計畫;其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標示各使用分區。
七、公共設施配置計畫及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八、交通系統動線規劃及衝擊評估。
九、開發財務計畫。
十、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十一、經營、管理、維護計畫及其組織。
十二、經濟發展需要性及開發計畫可行性評估。
十三、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及因應對策。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應附具說明圖、表資料。
第一項第九款之計畫內容,應包括用地取得、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經費支用,依辦理進度逐年估列統計,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償還方式,且應具備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財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