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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向管理局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三、其他經管理局指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相同產業製程事業廢棄物,具有十二個月以上之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之再利用計畫。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具有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之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環保法令受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次)處罰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文件)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或涉及刑事責任經起訴之證明文件。
九、再利用機構對產品之追蹤稽核計畫。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八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