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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管理局規定,定期提報廢(污)水來源、原廢(污)水性質、濃度及預先處理設施操作管理之排放水質紀錄等資料至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