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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輸往課稅區貨品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查人員之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