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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