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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六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
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九人、技士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